第三章 本會事務
第十一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和永遠名譽會長,其資格如下:
1. 名譽會長須曾任兩屆以上副會長,對會做出貢獻,或由執委會特請擔任當屆名譽會長。
2. 永遠名譽會長須曾任一屆以上會長,對本會做出貢獻,並由執委會特請出任。
第十二條:商會行政,由會館主席團和商會常務執委會聯合主管。
第十三條:在常年會員大會中,推舉執委會委員20~50人,再從執委會中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不超過五人,其他各部門職務由會長委任之,其職務如下:
1.會 長:領導本會一切會務,為對外聯繫之代表,對內執行會務,擔任執委會會議和會員大會主席。
2.副 會 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執行會長委托的任務。如會長因故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時,副會長須依次序代理之。
3.秘 書:處理本會一切會務,為本會工作人員的主任,執行會長的命令,並為本會召開各種會議。
4.財 務:處理本會財務和收支工作。
5.接 待:負責接待本會客人,按排本會與本會所召開各項會議的場地。
6.登 記:負責本會會員登記的事務,與財務部門合作,向會員收取會費。
7.公 關:負責向本會會員、各界人士宣傳本會聲譽與義務。
8.其他委員:在特殊情況下,會長有權委任其他委員,負責本會特殊事務,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會章程所規定。未指任務的委員,則視為一般委員。
第十四條:商會主席團和商會常務執委會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後將再進行選舉下屆主席團和執委會,自通過選舉之日起,上屆執委會須在30天內將任務移交新屆執委會。在移交過程中由上屆執委會執行會務。執委會任期屆滿,可再次參選下屆執委會,除主席或會長之職權,不能連任超過兩屆,任期自獲得登記職官簽署批准之日起作為第一屆。
第十五條:任期未滿之前,如執委會有空缺,則由各位委員共同決定,委任其他適當普通會員補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限。如執委會認為空缺的職位不影響會務或剩餘任期不足六個月時,可以不必委任其他委員代替。會長得委任本會總幹事一人,執行執委會委托的事,處理本會各項事務。如工作量大,可再委任副總幹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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