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สมาคมนักธุรกิจกว๋องสิว(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Kwong Siew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Thailand
泰國廣肇商會
商会章
第二條:商會地址:泰國廣肇商會 曼谷炮台區石龍軍路門牌511號 郵號10100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以商會友、以友擴商,促進會員之間的友好關係。
2. 促進教育慈善事業和參予各項社會活動。
3. 維護會員的權益。
4. 為廣肇會館培養和輸送未來管理人才。
5. 本商會一切會務與任何政治活動無關。
6. 與外國各地商會相互促進中文和經貿來往。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會員分為三類:如下:

1.普通會員為泰國廣屬華裔(廣肇)和廣肇人士(不分男女)。
2.特別會員為第四條第1項以外的泰國人,或其他非粵籍華人。
3.法人會員為依法成立的法人,例如:兩合公司、有限公司等。

第五條:會員須具備以下資格:
1. 滿18周歲。
2. 品行端正。
3. 未患有社會厭惡的疾病。
4. 在申請為本會會員或成為本會會員期間,未被法院最終宣判為破產者,無法律行為能力類似無法律行為能力者,或受有期徒刑者。唯被法庭院判為犯藐視或輕罪者可不在此限。
5. 法人會員的代表須由該法人委任,並須具備以上第五條第1項至第5條第4項的資格。

第六條:登記費、會費和執委每屆的定期捐助費:
1. 普通會員得繳付一次入會登記費和永久會費,共五百銖。
2. 特別會員得繳付一次入會登記費和永久會費,共一千銖。
3. 法人會員得繳付一次入會登記費和永久會費,共兩千銖。
4. 商會主席團和商會常務執委會據當屆常務執委會的決定,繳付當屆的捐助費和每月的捐助費。上述捐助費由執委會提出決議後,作出決定。

第七條:有關入會申請:由申請人填寫本會規定入會申請書,提交本會秘書。申請人須獲得兩名以上普通會員保證。秘書將申請人的名單提交每月的執委會審議。審議結果,由秘書及時通知申請。

第八條:如執委會同意批準申請人入會,自收到本會秘書通知之日起,申請人須在卅天內繳付登記費和會費。申請者的會員資格將自完成繳付登記費和會費之日起生效。但如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繳付登記費和會費,則該申請視為無效。

第九條:會員有以下情況,其會籍即終止:

1. 死亡。
2. 辭退,有意辭退的會員以書面向執委會申請退會,經執委會批准之後生效,但該會員須付清拖欠本會一切債務。
3. 喪失會員資格。
4. 行為不端,損害本會聲譽,經會員大會或執委會決議開除會籍者。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使用本會的場所。
2. 有權向理事會建議有關本會執行的業務。
3. 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4. 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入會未滿180天者,不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
5. 普通會員和法人會員的代表擁有選舉、被選舉或被委任委員權益。在會議上擁有投票權,一人一票,但必須親自參加會議,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6. 有權向執委會提出審查本會文件以及財產賬戶要求。
7. 普通會員100名以上聯名,有權向執委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8. 有義務嚴格遵循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9. 有義務在個人行為上維護本會的聲譽。
10. 有義務支持和配合本會組織的活動。
11. 有義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12. 有義務向廣肇人氏推廣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本會事務

第十一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和永遠名譽會長,其資格如下:
1. 名譽會長須曾任兩屆以上副會長,對會做出貢獻,或由執委會特請擔任當屆名譽會長。
2. 永遠名譽會長須曾任一屆以上會長,對本會做出貢獻,並由執委會特請出任。

第十二條:商會行政,由會館主席團和商會常務執委會聯合主管。

第十三條:在常年會員大會中,推舉執委會委員20~50人,再從執委會中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不超過五人,其他各部門職務由會長委任之,其職務如下:

1.會 長:領導本會一切會務,為對外聯繫之代表,對內執行會務,擔任執委會會議和會員大會主席。
2.副 會 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執行會長委托的任務。如會長因故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時,副會長須依次序代理之。
3.秘 書:處理本會一切會務,為本會工作人員的主任,執行會長的命令,並為本會召開各種會議。
4.財 務:處理本會財務和收支工作。
5.接 待:負責接待本會客人,按排本會與本會所召開各項會議的場地。
6.登 記:負責本會會員登記的事務,與財務部門合作,向會員收取會費。
7.公 關:負責向本會會員、各界人士宣傳本會聲譽與義務。
8.其他委員:在特殊情況下,會長有權委任其他委員,負責本會特殊事務,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會章程所規定。未指任務的委員,則視為一般委員。

第十四條:商會主席團和商會常務執委會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後將再進行選舉下屆主席團和執委會,自通過選舉之日起,上屆執委會須在30天內將任務移交新屆執委會。在移交過程中由上屆執委會執行會務。執委會任期屆滿,可再次參選下屆執委會,除主席或會長之職權,不能連任超過兩屆,任期自獲得登記職官簽署批准之日起作為第一屆。

第十五條:任期未滿之前,如執委會有空缺,則由各位委員共同決定,委任其他適當普通會員補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限。如執委會認為空缺的職位不影響會務或剩餘任期不足六個月時,可以不必委任其他委員代替。會長得委任本會總幹事一人,執行執委會委托的事,處理本會各項事務。如工作量大,可再委任副總幹事一人。

第十六條:執委非因任期屆滿而離職者,其原因如下:
1.死亡。
2.辭職。
3.喪失會籍。
4.會員大會上,經四分之三的票數決議開除。
5.未嚴格遵守本會章程第六條第4項,或未繳付六個月以上的月捐。

第十七條:有意辭職的執委須以書面呈辭提交會長批准。如會長要辭職,須向執委會通知,並提交書面呈辭,全部委員將隨會長離任。會員大會須在30天內重新選舉新執委會,並按照本會章程第十三條選出會長。

第十八條:商會主席團的權利與義務:
1. 有權頒施商會的會務與義務。
2. 有權頒施和實行商會規章,唯所頒施規章不得與本會章程相抵觸。
3. 看管按照規章實施。
4. 有權推選會長及解除會長職務。

第十九條:商會常務執委會的權利與義務:
1. 有權頒施本會作為會員遵守執行的規章;唯所頒施規章不得與商會章程相抵觸。
2. 有權委任和解雇本會的職員。
3. 有權委任顧問或小組委員。唯顧問或小組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當屆執委會的任期。
4. 有權召開常年會員大會和臨時會員大會。
5. 有權委任在本章程未曾規定的其他委員的職稱。
6. 有權領導本會會務,以實現本會宗旨與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7. 負責執行本會會務包括本會的資產與財務。
8. 負責召開由會員100人聯名請求之臨時會員大會,並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卅天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9. 根據學術原理制作有關本會財務、資產和各項活動的文件。各項文件得提供會員查閱。
10.處理每次會議記錄,以備查檢。
11.負責處理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12.常務執委會的職權得根據商會主席團的委托。

第二十條:商會主席團會議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以便討論會務之進行。

第廿一條:常務執委會至少二個月召開一次,以便討論會務之進行。執委會的決議如會章中無其他規定,則須服從多數之決定。如票數相等,則由會議主席可自加一票。

第廿二條:召開執委會議時,如會長和副會長因故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時,得由出席該次會議之委員推選一位委員任該次會議主席。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廿三條:本會的會員大會分為兩類:
1.普通會員大會。
2.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四條:執委會於每年的五月份召開常年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臨時會員大會:執委會認為需要時可以召開或由會員100人以上聯名向執委會提出要求時得召開之。

第廿六條:秘書須在會期前七天,根據各會員所登記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並在七天前在本會辦公室公佈,或在報端刊登通告啟事且註明召開大會時間和地點。

第廿七條:常年會員大會須訂以下議程:
1. 報告本會過去一週年的會務。
2. 向會員報告一年來的收支賬目和資產負債表。
3. 執委會任期滿時,再次選舉新屆執委會。
4. 聘任法定稽核員,並規定其酬勞。
5. 其他。(如有)

第廿八條:召開常年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必須不少過50人出席,始足法定人數。如到開會時出席會員未足法定人數,執委會須在第一次大會之日起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常年會員大會。此次大會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法定人數。唯依第廿五條規定所召開的臨時會議,如第二次會議的出席人數仍不足50名時,該會議將被取消。

第廿九條:大會的決議,如章程並無規定,以服從多數票為原則,如票數相等時,則由會議主席判決。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如正副會長因故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時,出席會員大會的委員須推舉任何委員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

第卅一條:本會全部財產由執委會負責。如有現款,將寄存銀行,或根據執委會的決定購買政府公債。

第卅二條:本會的證券和支票須有會長和副會長,五人中的兩人簽字,並蓋會章方有效。

第卅三條:會長有權核准支款每次不超過5萬銖。如超過此數,須經執委會批准。執委會有權支款每次不超過20萬銖。如超過數,須經會員大會批准。

第卅四條:財務長有權保管現款不超過二萬銖。如超過此數時,須盡快存入本會銀行帳戶。

第卅五條:財務長須根據學術理論稽核收支賬簿和資產負債表。每次收支須保留收據,並由負責人簽字,加蓋本會會章。本會的年度預算須經稽核員審查,並在會員大會上宣告。

第卅六條:稽核員不得屬於本會執委或本會職員。該稽核員須為法定稽核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委派,並規定期酬勞。

第卅七條:稽核員有權向執委會或本會職員提出審查有關本會資產與財務的文件和資料的要求。此外,有權邀請執委會或本會職員詢問有關本會賬簿和資產。

第卅八條:當稽核員提出要求時,執委會須給予協助。

第六章 本會章程修改與解散

第卅九條: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少於100人的決議。大會提出修改章程的票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出席的人數。

第四十條:本會之解散應在會員大會上以參加的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始得施行之,且出席同意本會之解散的票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唯因法律問題而解散則可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本會一旦解散,清賬後剩餘的財產將歸屬廣肇醫院基金會。

第七章 本會章程修改與解散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獲得登記職官簽署批准修訂之日起生效。